发配罪人守边。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﹝ 开皇 ﹞十三年,改徒及流,并为配防。”
发配罪人守边。
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﹝开皇﹞十三年,改徒及流,并为配防。”
本词条最后更新于 2026-09-19 06:51:20